|
[案件举例]
1997年,16岁的中学生李某迷上法轮功,开始变的沉默寡言,性格孤僻,学业荒废,休学在家。李某练法轮功后走火入魔,越想越觉得自己是佛,父母是魔。于是他要渡魔成佛。1999年3月26日,他向父母举起了菜刀,当父母倒在血泊中,他又觉得后悔,马上叫来邻居将父母送医院抢救。经抢救父母脱离了危险。李某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(中止)判处3年有期徒刑。
[以案说法]
邪教,是一种很邪恶的现象。新中国建立来,经过无神论的宣传,破除迷信陋习,取缔会道门活动,使迷信、邪教在群众的影响大为减少,但并未肃清。改革开放以来,这些东西又死灰复然,有些地区神汉、巫婆制造迷信谣言,蛊惑群众,骗取钱财的现象时有发生。尤其“法轮功”伤人性命、致使练功者自杀、自焚、家破人亡的事实,使所有善良的人们感到震惊!。所谓“法轮功”、神汉、巫婆都是骗人的东西。它们利用一套迷信邪术,以装神弄鬼、画符念咒或者其他迷信手段,为人“预测祸福”、“降妖伏魔”、“消灭治病”。这些都是不科学的东西,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被这些东西所迷惑,诸如切命、算卦、看风水、测阴阳等。有些犯罪分子还专门利用迷信去诈骗钱财、坑害妇女、图害性命。因此,我国法律禁止迷信邪教活动,我国刑法对迷信邪教犯罪也作了规定。
有关迷信方面的犯罪主要有:1、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、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。这个罪是指行为人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、法规实施的行为。按我国刑法规定,对这种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2、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住、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。这个罪是指行为人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,致人死亡的行为。比如,他们宣扬散布“世界末日来临”、“死后可以升天”等异端邪说,愚弄,蒙骗,煽惑他人“升天”、“寻主”、“殉道”等导致被害人绝食、自焚;或者利用迷信“治病救人”,导致被害人死亡等等。
案例中的李某就是受邪教思想毒害走上犯罪道路的。但为什么人民法院对他免予刑事处分呢?因为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中止了犯罪行为,这在刑法上叫犯罪中止。所谓犯罪中止,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。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自动中止犯罪,说明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新的认识,不愿意再将犯罪进行下去或者不愿意发生原来追求的犯罪结果。我国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惩罚,而是为了教育。既然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,说明他已有了悔罪的表现,因此我国刑法规定:“对于中止犯,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。”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