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
联系我们
加入收藏
 

捡到东西要归还失主

  

  1994年5月28日早晨,一位姓郝的女士去一小吃部买早点,不慎将一枚金首饰丢失。
  当时,正在小吃部门前卖煎饼果子的赵先生拾到了那枚金首饰。他唯恐别人不知,拿给在场的售货员观看,并高兴得手舞足蹈,大喊:“谢谢上天恩赐。”
  不一会儿,那位郝女士急匆匆地返回小吃部寻找丢失的金首饰,在场的人都说赵先生捡到了,可赵先生矢口否认。
  于是,郝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赵先生归还金首饰。
  法院受理此案后,经认真调查取证,确认郝女士的金首饰让赵先生拾得了。于是,作出判决,责令赵先生将所拾到的金首饰归还给郝女士;如果不能归还金首饰,应当陪偿郝女士781.20元。
  最后,赵先生不得不把所拾到的金首饰归还给郝女士。
  有些人总有一种糊涂认识,认为捡到东西就是自己的了,法律管不着。其实,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明文规定:“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”。
  如果捡到东西,不归还失主,在民法上叫做“不当得利”,意思就是不应当得到的利益。假如失主找来要求归还遗失物,而拾到东西的人拒绝归还,失主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归还原物或折价赔偿。由此可见,捡到东西的人有义务把捡到的东西返还给失主。
  我们应该做诚实的孩子,捡到东西后应尽快将所捡到的东西上交有关部门或想办法查找失主,做到拾金不昧的好学生。

关闭

Copyright ©内蒙古奋斗中学2004,All Rights Reserved 设计制作:奋斗中学信息中心
地址: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  邮编:015400  电话 0478-6637332  蒙ICP备05003342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