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[案件举例]
案1、当记者在看守所采访朱某时,她泣不成声地说:“都是追求奢侈害了我!”朱某回忆道:“我在学校一直是个好学生,学习勤奋努力,成绩始终名列前茅,班里的同学佩服我,老师经常表扬我。到了初中二年级的时候,作为青春少女的我,开始讲究衣着打扮了。穿衣服要名牌,骑自行车要名牌,穿鞋子也要名牌。可是,爸爸妈妈都是工人,工厂又不景气,家里生活越来越紧,我的要求也就难以满足。我为此经常同爸爸妈妈大吵大闹。正当我一心一意追求奢侈的时候,认识了社会上游荡的秦某。她经常领我去歌厅跳舞、消费,我见她总有大把大把的钱,心里犯疑。她好象看透了我的心思,对我说,跟上大姐就会有钱的。我真的听了她的话,从此后便天天在歌厅陪客。钱虽然挣了一些,可自己也毁了。”
案2、中学生赵某自幼酷爱足球,被省业余体校招收为正式学员。入校后,在教练的指导下进步很快,颇有培养前途。可就在这个关节眼上,他染上了吸烟、喝酒等恶习。经常同朋友下饭馆、逛舞厅、洗桑拿,吃喝玩乐,挥霍浪费。由于这些消费需要大量的钱,家中又难以满足,于是,赵某干起了倒卖车票的勾当。在一次交易中,被铁路公安人员当场抓获,锒铛入狱。
[以案说法]
青少年确立什么样的人生观,对于其一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。如果确立的是为国家、为人民、为社会多做贡献的人生观,就会艰苦朴素,勤奋努力,积极向上;如果确立的是“人生一世,吃喝二字”这样的人生观,就会意志消沉,萎靡不振,吃喝玩乐,追求奢侈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,弄不好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邪路。例1中的朱某为了追求奢侈走上犯罪的邪路和例2中的赵某为了满足不适当的消费锒铛入狱就是活生生的事例。
卖淫是旧社会普遍存在的腐朽现象,也是旧社会制度的产物。被迫卖淫的主要是穷苦的劳动妇女,而剥削者则利用妇女的肉体谋取不义之财。由于卖淫不仅损害妇女的人格,而且腐蚀人们的思想,败坏社会风尚,因此,我国法律对卖淫现象坚决予以取缔。
我国刑法就卖淫方面的犯罪作了如下规定:1、组织卖淫罪。这种犯罪是指招募、雇佣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纠集、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。犯这种罪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所谓“情节严重”,是指多次组织他人卖淫的;组织众多的人进行卖淫的;组织总多的人进行卖淫活动的;组织不满14岁的幼女进行卖淫活动的;组织卖淫集团的首要分子;组织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等。所谓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主要是指组织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;组织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;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;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等。2、强迫卖淫罪。这种犯罪是指以暴力、胁迫、虐待或者其他手段,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。犯这种罪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(1)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;(2)强迫多人卖淫的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;(3)强奸后迫使卖淫的;(4)造成被强迫的人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。如果有上述情行之一,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3、协助组织卖淫罪。这种犯罪是指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行为,如充当保镖,充当皮条客,为组织卖淫者勾引嫖客等。犯这种罪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4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。这种罪是指以金钱、物质或者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,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,或者在卖淫者与嫖客者之间撮合介绍的行为。犯这种罪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5、引诱幼女卖淫罪。这种犯罪是指以金钱、物质为诱饵。诱惑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。犯这种罪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6、传播性病罪。这种犯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、嫖娼的行为。犯这种罪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7、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。犯这种罪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为子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。其中包含倒卖车票、船票、情节严重的行为
。所谓“倒卖”是指将以正常价格或者非正常购买的车票、船票转手高价卖出获利的行为。犯这种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。 |